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椒江区图书馆章程

发布时间:2021-11-18 10:49 来源:椒江图书馆 阅读次数:2308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,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,推动高质量发展,确保公益目标的实现。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《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》《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和《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  本馆名称是台州市椒江区图书馆。

椒江区图书馆(下称“本馆”),住所为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16号。

第三条  本馆是经椒江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,由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。

第四条  本馆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60万元,经费来源是财政全额补助。

第五条  本馆的举办单位是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。

第六条  本馆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椒江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。

第七条  本馆宗旨是收集、整理、保存、开发、应用文献信息资源,提供平等服务,传播知识、传承文明,促进文化繁荣、推动社会进步

第八条  本馆业务范围包括:

(一)(图书/文献/报刊/金石拓片/音像资料)采编与储藏;

(二)图书资料借阅;

(三)图书资料网络系统(设计/施工/维护/管理);

(四)文献数字化处理;

(五)图书馆学研究;

(六)(图书/期刊/资料)编辑出版;

(七)知识培训与社会教育及相关社会服务。

 

第二章  权利义务

第九条  本单位的权利与义务:

    执行法律法规和本单位“机构编制规定”等规定,践行登记的宗旨,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,实施内部管理,不受任何机关、团体、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。

第十条举办单位的权利与义务

举办单位的权利:

(一)提出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;

(二)组建本馆理事会,包括派员参加;

(三)任免本馆理事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;

(四)任免本馆的馆长、副馆长;

(五)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;

(六)监督本馆运行;

(七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举办单位的义务:

(一)支持本馆依照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馆,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;

(二)为本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,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;

(三)维护本馆合法权益,支持与引导本馆发展;

(四)法律、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。

第十一条  职工的权利与义务

职工的权利:

(一)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,合理使用公共资源,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;

(二)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,工作业绩、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,公平获得奖励、荣誉;

(三)知悉本馆改革、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,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,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;

(四)对职务、职称、薪酬、评优评先、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,提出申诉;

(五)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。

职工的义务:

(一)遵守宪法、法律法规、行业规定和本馆各项制度规定;

(二)践行本馆宗旨,维护读者权益,维护本馆利益;

(三)履行岗位职责,提高业务本领,坚守职业道德;

(四)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。

 

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

第一节  党支部

第十二条  图书馆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,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,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,担负直接教育党员、管理党员、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、宣传群众、凝聚群众、服务群众的职责。

第十三条  图书馆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紧密围绕本馆工作,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、思想建设、组织建设、作风建设、纪律建设,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,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,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,发扬党内民主,加强党内监督,坚持党要管党、从严治党,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、思想优势、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,服务人才成长,促进事业发展,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,参与重要决策。

第十四条  图书馆党支部发现本馆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,及时予以制止纠正。经制止纠正无效的,本馆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。

第十五条  图书馆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。设书记1名,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,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。图书馆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“一岗双责”。

第十六条  本馆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,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。

第二节 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

第十七条 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,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;理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。

第十八条  理事会由11名理事组成,其来源与名额为:

(一)举办单位委派理事 1名;

(二)本馆馆长、工会主席定为当然理事;

(三)理事长与其他7名理事由文化界、人大、政协、教育界、新闻界、企业界、志愿者、读者等社会人士代表构成,以推荐或推选方式产生。

所有理事经举办单位审核聘任。

第十九条 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审议修订本馆章程;

(二)审议本馆的基本管理制度;

(三)审议本馆的发展规划、年度工作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、预算报告、决算报告和重大业务事项;

(四)审议本馆的馆长、副馆长人选;

(五)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六)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。

第三节  理事

第二十条  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;任期届满,可以连选连任。

理事不因理事资格在本馆另外领取薪酬。

第二十一条 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,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,根据本馆的宗旨,忠实、诚信、勤勉地履行职责。

理事和决议或处理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,应当主动申报,自行回避,放弃行使相关职权。利益相关人申请理事回避的,本馆应当及时受理,作出决定。

第二十二条 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:

(一)理事会议发言权、表决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
(二)对理事会议及其他活动的建议权;

(三)对本馆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;

(四)对管理层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;

(五)监督本馆资金使用情况;

(六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。

第二十三条 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:

(一)遵守本馆章程及有关规定;

(二)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;

(三)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;

(四)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;

(五)不凭借理事身份,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正当利益;

(六)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。

第二十四条 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,辞职应向举办单位递交书面报告,举办单位同意后发文解除聘任,理事资格方可终止。当然理事辞职须经所在单位同意。

第二十五条 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:

(一)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(含)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;

(二)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;

(三)违反法律法规,被追究刑事责任的;

(四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第二十六条理事空缺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补充,新任理事完成当届余下任期。

第四节  理事长

第二十七条 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,其产生方式为理事会选举产生。设副理事长1-2名,产生方式为由理事长提名,理事会讨论通过后产生。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。

第二十八条 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;

(二)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
(三)代表签署理事会决议和有关文件;

(四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二十九条 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,由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。

第五节  理事会会议

第三十条  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2次会议,也可由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、或理事长、或馆长提议召开临时会议。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。

第三十一条  理事会会议程序:

(一)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,并确定会议议题;

(二)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(时间、地点、议题等)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;

(三)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; 

(四)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; 

(五)做好会议记录。

第三十二条 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。

第三十三条  理事会会议采取投票表决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决权,理事会决议分为一般事项决议和重大事项决议。一般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。涉及章程修改、重大馆舍环境改造、重要业务机构调整、重大财务事项、重大业务计划等重大事项决议须经参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。

理事会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导致决策失误,致使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,应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
第三十四条 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。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,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。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馆重要档案妥善保存。

第三十五条 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:

(一)会议的日期、地点;

(二)出席会议的理事,列席人员,缺席人员及事由;

(三)主要议题及议程;

(四)理事发言要点;

(五)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;

(六)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。

第六节  管理层

第三十六条本馆设馆长一名。馆长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,主持公益服务、行政管理工作。本馆管理层由馆长及副馆长组成,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。管理层实行馆长负责制,副馆长协助馆长分管相关工作。

第三十七条  管理层履行下列职责:

(一)执行理事会决议;

(二)负责本馆的日常运行管理;

(三)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;

(四)负责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、培训、考核与管理;

(五)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;

(六)根据需要组建咨询委员会,负责提供咨询建议;

(七)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。

第三十八条  本馆馆长及副馆长,由举办单位提名,经理事会审议后,由举办单位党组讨论决定,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职务任免决定。

第三十九条  馆长行使下列职权:

(一)全面负责本馆业务工作:

(二)管理本馆的日常事务;

(三)负责本馆的人事、财务、资产等管理;

(四)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;

(五)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。

第四十条  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,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,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。

 

第四章  资产管理和使用

第四十一条 本馆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、事业收入、上级补助收入、捐赠收入、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。

第四十二条本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,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,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。

第四十三条本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,结合单位宗旨,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、内部控制制度等;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财务监督;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四十四条本馆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,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,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;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,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。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馆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,本馆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,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。

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,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
第四十五条  本馆的合法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(税务)审计部门的监督。

第四十六条本馆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应符合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。

第四十七条本馆执行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、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中共台州市椒江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党组 “三重一大”事项监督实施细则》等规章及有关资产财务制度规定,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监督。

第四十八条本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备、管理财务人员。

第四十九条本馆的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、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

第五十条本馆理事会换届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前,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。

 

第五章  信息披露

第五十一条 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真实、完整、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:

(一)本馆章程;

(二)本馆发展规划、重大决策等事项;

(三)本馆年度计划、年度工作报告;

(四)本馆理事会、管理层组成及变动情况;

(五)本馆年度服务数据统计资料;

(六)理事会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 

第六章 章程制订与修改

五十二  本馆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:

(一)成立章程制订(修订)工作小组,起草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,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,形成章程的制订(修订)意见。

(二)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,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。

(三)章程(草案或修订案)提交举办单位党组织会议审议。

(四)章程报送举办单位核准。

(五)章程报送本馆举办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(六)备案通过后正式发文,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。

第五十三条  本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修改章程:

(一)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;

(二)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、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;

(三)章程违反国家、省章程管理规定的;

(四)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;

(五)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第七章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

第五十四条  本馆有以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自行决定解散:
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
(三)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;

(四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自行决定解散;

(六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。

第五十五条  本馆依照章程第五十四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,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理事会的终止决议报举办单位、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六条 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,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,成立清算组织,开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
第五十七条  清算工作结束,形成清算报告,经理事会通过,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,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。

第五十八条  本馆终止后的剩余资产,在举办单位和财政、审计等的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法律、法规相关规定处理。

 

第八章  附则

第五十九条本章程2021年9月8日经理事会表决后通过,经举办单位同意,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六十条 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、省、市、区政策规定相抵触时,应以法律法规、行政规章及国家、省、市、区的政策规定为准。本馆规章制度有关规定,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

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办理。

第六十一条 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。

第六十二条 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审查,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(备案)之日起生效。